擅自用单位存款担保贷款应定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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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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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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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5期)刊登一篇题为《擅自用单位存款担保贷款,造成损失该定何罪》一文,该文分析的案例是:“犯罪嫌疑人程某,系湖北省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该镇个体私营经济区委员会副主任。~九九七年十月三日和七日,程某擅自以管委会在某市农行西桥分理处帐面存款不低于二十万元担保并立下字据,在该分理处为自己和其于儿子吴某分别贷款十万元和九万元,期限六个月。程将此款供个人和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到期无力偿还,程某潜逃云南昆明市做生意。案发后,城关镇人民政府用管委会在分理处的存款107740元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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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公款罪 擅用单位存款 担保贷款 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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