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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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少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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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司法实践申面临的实际问题,笔者以为,人民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脱离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硬性改变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无益于司法实践。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如果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改变。因为任何社会组织所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与它的法律地位相一致,从事调解工作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用说服教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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