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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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蔚然.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2):143-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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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蔚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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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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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婚内财产协议分割的场合,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直接决定了在未完成物权公示的情况下,基于协议受让财产的夫妻一方可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以及可以对抗何种类型的第三人。这背后是婚姻保护与民事主体间的交往安全两方价值之间的权衡,两者此消彼长,难以完全兼容。在民法典的既有价值立场之下,基于婚姻保护理念对夫妻一方未公示财产权的保护,应以法定财产制下的一方潜在份额为限。对此,若采公示对抗主义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将使得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不离婚”也能“真逃债”,过分侵蚀交往安全。相较之下,以公示生效主义配合法定财产制的财产权属推定效力,能够更好地平衡婚姻保护与交往安全;采公示生效主义对婚姻保护看似略有不周,但可通过规则的解释和完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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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物权变动 婚姻保护 交往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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