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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形态界分、宪制基础与完善方向
作者姓名:张演锋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2. 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研究”(22ZDA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能动履职”是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要求的新型检察理念,亦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趋向。基于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的分析,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过程中呈现“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以人民为中心”与“服务大局”两大司法理念共同形塑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形态。但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须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受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性原则约束,进而形成“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推进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既需要建构基于程序法治的规范机制以及立体化的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异化;又需要从规范数字技术应用、完善协同机制等方面深化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保障机制。

关 键 词:能动履职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以人民为中心  功能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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