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生态问责制述评 |
| |
摘 要: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对政府的不满。在巨大的压力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逐渐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国会、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内部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等为主体,以环境审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民诉讼以及政府生态绩效评估制度等为内容的生态问责制度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借鉴美国生态问责制度的经验,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问责对象的针对性和问责力度,增强问责主体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推进我国生态问责制建设。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