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沙市地方立法工作始终与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同频共振,始终彰显守护“山水洲城”的立法初心。从1982年至今30多年来,长沙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8部,修改(订)50部次,废止27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1部。1982年,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赋予长沙市“拟订”地方性法规的权力,长沙市1983年就拟定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改,“拟订权”上升为“制定权”,1987年,制定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长沙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1990年,制定了第一部管理地方特色事务的法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并且第一次废止了一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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