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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摘    要:<正>津政发[2015]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1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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