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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据众证定罪”证据规则论
作者姓名:祖伟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    要:据众证定罪规则在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该规则从适用对象上来看,体现了儒家礼的精神,亦即差异、恤刑;从规则本身来看,是依据是否适合拷讯来选择证据的适用。据众证定罪规则包括不得令其为证、证人不言情和证人证言为伪三种情形。中国古代律例规定属于相容隐范围的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监生和妇女等特殊身份人不得令其作证。对证人的证词采取干证当面对质方式,质之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断案时的必要程序,包括在案发现场干证当面对质、审判官堂审时与两造当面对质或直牒追摄对质。质之的对象是证见之人,通过对质,辨别两造供辞的真伪。该规则使儒家的差异原则、恤刑原则法律化、具体化,也是拷讯制度的必然结果。

关 键 词:古代证据制度  证据规则  据众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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