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物权法》确立其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可以原始取得也可以继受取得,其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用益物权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给农民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隐性市场的出现、一户多宅现象的增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在提醒着广大群众要适时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完善。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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