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无效婚姻的处理 |
| |
作者姓名: | 廖竞叶 |
| |
作者单位: | 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无效婚姻是指不为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当前,我国尚有一定数量的无效婚姻存在,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对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一定的意义。我国婚姻有无效力的条件,主要是以婚姻法这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所规定的条件为准绳。在内容上,看是否符合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否属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和他人干涉的婚姻,是否重婚,有无禁止结婚的法定条件等。在形式上,看是否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