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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主体辨析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表达
引用本文:田圣文,苑银和.环境权主体辨析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表达[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1(1):28-34.
作者姓名:田圣文  苑银和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266071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法治政府建设视野下山东省行政决策法治化研究”
摘    要:探讨环境权入宪问题之前应首先就环境权主体问题加以明确。受非人类中心主义影响,有学者主张将"自然体"作为环境权主体,但从权利本身及逻辑自洽角度都难以实现其主体价值证成。以"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理论中,公民、公众、国家及社会等主体各有其局限性。环境权主体的确定既要求实体性与整体观,又要求区分权利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结合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环境权主体宜界定为人类,人类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尽管我国当前尚未明确环境权,但我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及其指导下的环境立法确保了环境权利的实现,而"生态文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更是为人类环境权的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宪法依据。

关 键 词:环境权入宪  环境权主体  生态文明  人类命运共同体

Analyzing the Subject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Its Expression in China's Constitu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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