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协商性的程序正义
引用本文:陈瑞华.论协商性的程序正义[J].比较法研究,2021(1):1-20.
作者姓名:陈瑞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传统的程序正义理论适用于对抗性司法程序,对于新出现的协商性司法程序不具有完整的解释力.根据认罪认罚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经验,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协商性的程序正义理论.所谓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属于一种基于结果控制而实现的诉讼价值,被裁判者自愿放弃了无罪辩护权,也放弃了部分诉讼参与机会,却有可能通过协商、对话和达成妥协,对诉讼结局发挥影响、塑造和控制的作用,从而获得最大程度的实体收益.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建立在诉讼主体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功利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可以被延伸适用于更多的非对抗性司法程序之中.从实质上看,协商性的程序正义理论并不是对传统程序正义理论的否定或取代,而属于一种必要的理论发展.

关 键 词:对抗性的程序正义  协商性的程序正义  诉讼主体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  功利主义哲学

On Negotiated Procedural Justice
Chen Ruihua.On Negotiated Procedural Justice[J].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2021(1):1-20.
Authors:Chen Ruihua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