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当事人约定的价格 审判机关能否更改
作者姓名:杨鸿
摘    要:一、案情简介1996年11月,郑某某以8.3万元购买了重庆牌客车并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重汽垫江分公司)签订了《客车融资合作经营合同》,约定重汽垫江分公司提供垫江至重庆的客运线路牌及车徽,郑某某交纳各种规费(企业管理费、企业无形资产使用费、国家规定标准代征代收规费)。郑某某经营后于1997年5月30日与高某某、白某某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约定价款10万元,将车卖给高某某、白某某,

关 键 词:当事人约定  审判机关  价格  企业无形资产  经营合同  企业管理费  重庆市  运输集团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