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转诉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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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文香,彭春文.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转诉权的保护[J].人民检察,2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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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文香 彭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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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邓文香),中山大学法学院(彭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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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转诉,是指公诉程序终结后转由被害人启动自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转诉权就是指被害人在这一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建立了自诉权监督制约公诉权的机制,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转诉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利于被害人转诉权的行使。加上检察人员的认识不尽一致,实践中被害人的转诉权很难实现。因此应明确或完善被害人在转诉中的以下权利:第一,参与权。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中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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