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应有审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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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远生.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应有审理结果[J].人民司法,19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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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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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乐山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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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分别按照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并按照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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