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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中“碰瓷”案件的定性
作者姓名:刘媛媛  张钦利
作者单位:1.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300222
2.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66715
摘    要:正本文案例启示:公共交通中的碰瓷行为往往以交通事故的形式出现,此类行为的最终定性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并根据相关罪名的本质特征来判断。分析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排除公共危害性,则行为定性主要取决于获取财物行为的手段,有可能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不同罪名。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  敲诈勒索罪  名的本质  行为方式  公私财产  公私财物  失去控制  定罪处罚  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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