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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应当出席作证
引用本文:周建华.警察应当出席作证[J].江西律师,2002(5):22-23,15.
作者姓名:周建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研究生2000级1班,430074
摘    要:龙宗智先生在其《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一文中将“警察不作证”列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一大怪现状。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向法庭作证被认为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认为警察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对于证明目击犯罪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对于侦查中收集物证、获得口供的过程和方法,有着其他证人无法替代的“知情者”身份。

关 键 词:警察  侦查  证人作证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  口供  诉讼制度  被告人  法庭  刑事诉讼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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