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应当出席作证 |
| |
引用本文: | 周建华.警察应当出席作证[J].江西律师,2002(5):22-23,15. |
| |
作者姓名: | 周建华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研究生2000级1班,430074 |
| |
摘 要: | 龙宗智先生在其《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一文中将“警察不作证”列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一大怪现状。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向法庭作证被认为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认为警察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对于证明目击犯罪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对于侦查中收集物证、获得口供的过程和方法,有着其他证人无法替代的“知情者”身份。
|
关 键 词: | 警察 侦查 证人作证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 口供 诉讼制度 被告人 法庭 刑事诉讼 律师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