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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商的尴尬德国第七次修改《著作权法》
作者姓名:于凯旋
摘    要:正在17世纪的德国,著作权还属于封建特权范畴,由封建君主钦赐给印刷商或作者以出版垄断权利,这引起关于他人重印的合法性大讨论。这种思潮被德国著作权法学者Eugen Ulmer所继承,他指出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是树根,而著作权则是树干,其他如发行权、展览权等则是树枝从中汲取养分。在德国法中,著作权不可转让,德国这种奉行一元论的国家一向认定著作权是由不可分离的人格权与财产权组成的

关 键 词:新闻出版  著作权法  德国法  邻接权  一元论  大讨论  财产利益  不可转让  人格权  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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