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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础设施条款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引用本文:姚保松.论基础设施条款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23-26.
作者姓名:姚保松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对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很可能促使权利人利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决不是要授予权利人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相反,知识产权应该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基础设施条款为知识产权人设定了一种义务,即不得拒绝其他主体按照适当的条件使用其基础设施,从而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有效手段,对于防止拒绝交易行为,以及促进市场竞争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竞争  基础设施条款  知识产权
文章编号:1008-6951(2008)01-0023-04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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