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辅助性刑事措施与内地劳动教养制度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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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红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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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潭岗劳教所警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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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香港刑法中,除了规定死刑、终身监禁、监禁、笞刑和罚金等主要刑罚以外,还规定了一些辅助性刑事措施。这些辅助性刑事措施主要用于有再犯危险的青少年犯罪和其他轻微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入劳役中心惩戒。这是一种以高度纪律化的艰苦营房生活予以惩戒的处分。根据香港《劳役中心条例》的规定:年龄在14~25岁之间的犯罪人,法院在裁定某项罪名成立时,在考虑案情及该名罪犯的品格和以前的表现后,为了该名罪犯本身及公众利益,可判其人劳役中心,以代替主要刑罚的适用。(2)入教导所改造。这是教导与感化罪犯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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