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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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莫开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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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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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补充规定》增设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这一新罪名,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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