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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法院该不该管?
引用本文:舒炼.这起案件法院该不该管?[J].法学评论,1985(5).
作者姓名:舒炼
作者单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案情 1978年2月,杨某在湖北省孝感县老家经舅舅介绍同本地女青年夏某恋爱。此后,两人感情日益加深。在此期间,两人经常在一起劳动,你割麦,他挑麦;你栽秧、他挑挑,性格很合得来。在繁忙的劳动之余。夏某一针一线为扬某做了一双松紧鞋,绣了四对枕套、七双鞋垫。扬某为表示对夏某的真心实意,把平时积攒起来的一百九十多元钱,为夏某买了一块女式小手表。1980年10月,扬某由考感县迁至武汉市郊某农场不久,又同本场女青年周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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