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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撤销缓刑”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雷长彬  赵菊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雷长彬),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赵菊)
摘    要:一、“撤销缓刑”的管辖权问题。由谁来撤销缓刑,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认为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来撤销。笔者认为“撤销缓刑”与适用缓刑一样,都属于人民法院刑罚的裁量行为,刑罚的裁量权属于赋有管辖权的具体的人民法院,因此,“撤销缓刑”并不是哪个人民法院都可以行使。正确的做法是:“撤销缓刑”应当由原作出缓刑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来作来裁决,被宣

关 键 词:缓刑  撤销  人民法院  适用  管辖权  审判  刑罚  裁决  问题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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