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甄别 |
| |
作者姓名: | 李小军 |
| |
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经济法律系 |
| |
摘 要: | 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同为淫媒犯罪,由于具有相同的犯罪客体,特别是犯罪手段上的一些重合,使得一些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容易将这两种犯罪混淆。特别是容易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误判为组织卖淫罪,因此对这两罪加以正确区分对于贯彻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 键 词: | 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