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债权、别除权审查确认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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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学武 朱杰 张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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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单县人民法院 副院长(李学武),单县人民法院小额法庭 副庭长(朱杰),单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副庭长(张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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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债权、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两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审判实践中正确审查确认破产债权和别除权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意义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2条第1款第6项、第63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为:清算组初审—清算组复审—法院裁决—债权会议审查一法院复查,从而将破产债权审查确认权赋予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另外根据《若干规定》第50条第4项、第51条第2款的规定,确认债权人是否享有别除权亦是破产案件清算组的重要职责之一,清算组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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