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证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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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宝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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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无效保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而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债务的保证。保证人有否作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须依照我国民法及担保法的有关法律规定而确认,依法不准作保证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其所作的保证担保是无效的。总的说来,下列组织和公民不得作保证人: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代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③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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