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制企业“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
| |
作者姓名: | 李万想 |
| |
作者单位: | 湖北宜昌市经贸局 |
| |
摘 要: |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如何正确处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面临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新三会” 为主体,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由企业按市场需求,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织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证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之所以采取这种运作模式,其理由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