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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关 键 词:
国务院办公厅
突发事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人民政府
生命财产安全
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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