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部分死刑案件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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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死刑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了适应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以下简称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同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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