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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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J].人民司法,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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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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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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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最高人民法院(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始,以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标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起来。然而,实务中对该规则一直有所误解,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直是研究的薄弱点,学术界也鲜有专门文章讨论,以致产生套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维与实践。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该问题:一是在民事诉讼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法理依据;二是民事诉讼中私自收集的证据“合法”的立法与司法空间;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应该有哪些例外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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