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祖国大陆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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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道鸾,杜万华.对祖国大陆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实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人民司法,2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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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道鸾 杜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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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周道鸾),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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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施行,是祖国大陆法院遵循“一个中国”原则,为积极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在司法领域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举措。《规定》明确宣布,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裁判在祖国大陆的效力,在遵守“一个中国”、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予以认可,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同样原则也可予以认可。这就是说,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裁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所确定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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