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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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路.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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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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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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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而且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基于及时强化股东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周全地保护公司利益免受各种不正当行为的侵害,从而最终使股东获得最佳实益的理念,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出现,而且显然有大量蔓延之势。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在派生诉讼规定上的法律漏洞,造成在此类案件中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上的无序状态。因此,设立股东派生诉讼不仅属于我国公司法完善的范畴,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的创新和突破。鉴于目前学界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大都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论述,甚少从诉讼法的角度予以阐述,故本文试图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新视野下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探讨,以求对我国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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