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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共有商标权纠纷案的分析
作者姓名:赵建聪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案情及审判结果1997年8月,为了提高产品地板的竞争力,徐新华等四个同胞兄弟经协商,决定注册“前程”商标,明确该商标权归四兄弟所有,其子女均可使用。但由于当时商标法未规定自然人可以共有商标权,只得将“前程”商标注册到无锡市郊区南站前程装璜部名下。1998年2月之前,四兄弟还曾多次达成协议,明确该“前程”商标权归四人共有。因该装璜部的法定代表人为徐新华的儿子徐波,四兄弟感到不便,于1998年5月28日将该商标转让给无锡市郊区广益前程地板加工场。因无锡市郊区广益前程地板加工场由四兄弟之一的徐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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