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设立举证责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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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浙京,彭海鹏.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设立举证责任的思考[J].人民司法,2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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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浙京 彭海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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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浙京),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彭海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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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既未引起立法者应有的重视,也未引起法学理论界足够的关注。制度建设的滞后和研究的不足给执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混乱,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和完善举证责任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司法实践来看,解决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理顺法院与执行当事人的关系,就必须依法对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的主体、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相关的补救手段问题作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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