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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缓行
引用本文:苏湘辉,刘宗胜.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缓行[J].人民司法,2003(7).
作者姓名:苏湘辉  刘宗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苏湘辉),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学院(刘宗胜)
摘    要:在我国公司法的实施过程中,监事会功能的缺失导致对董事会监督的乏力,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一直是十分令人关注并思考的问题。理论界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引进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抱以极大的热情,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但是,我国引进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很可能形成“江南为桔,江北为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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