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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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凯.浅论表见代理[J].法制与社会,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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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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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盐田区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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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表见代理制度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公平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由于表见代理的发生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故各国民法规定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和后果归属等几个方面对这一民法重要制度做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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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见代理 代理人 被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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