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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第18条——兼谈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处理的不足和完善
引用本文:何恬. 解读刑法第18条——兼谈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处理的不足和完善[J]. 证据科学, 2007, 14(3): I0007-I0013
作者姓名:何恬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摘    要:司法实务中,人们对《刑法》第18条的理解有些偏差,如①对条文中提到的“精神病”只停留在精神医学的层面来加以解释;②错误地认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法学条件;③错误地认为发病期的精神病人作案皆无罪或减罪;④错误地认为鉴定医生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此外,该条规定需要完善,如①是否可考虑去掉第2款;②对有病无罪的那部分病人处理措施规定得太单一;③宜增加对吸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关 键 词:法律精神病  疑病从无  刑事责任的评定主体  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

Reading and understanding the eighteenth article of criminal code
He Tian. Reading and understanding the eighteenth article of criminal code[J]. Evidence Science, 2007, 14(3): I0007-I0013
Authors:He Ti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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