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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
作者姓名:陈兴良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应知”或者“应当知道”指的都是明知,因而属于故意的范畴,但“应当知道”容易误解为不知,而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此,应当引入推定故意的概念。

关 键 词:明知  应当知道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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