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特殊性來談法學研究上的厚今薄古 |
| |
引用本文: | 刘家驥.从法律的特殊性來談法學研究上的厚今薄古[J].法学,1958(5). |
| |
作者姓名: | 刘家驥 |
| |
摘 要: | 法律的特殊性法律的阶級性最为强烈,是为当前的阶級斗爭服务,这是它的特殊性所在。它只为統治阶級服务,是統治阶級用来鎮压被統治阶級的工具。它不可能反映被統治阶級的意志。因此旧法与一般文化遺产不同。文化遺产除掉对人民有害的东西外,还有一些对人民有益的东西。例如古代的艺术作品,虽然是为統治阶級服务,包含不少不健康的內容,但又或多或少地反映人民的生活和要求,暴露地主阶級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