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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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波.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定性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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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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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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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律解释的分歧新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旧刑法显著不同的是规定了第三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旧刑法将“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视为特别恶劣的情节。也许立法者将此明示意在严惩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另外一个原因也许是,立法者希望凭借立法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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