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的性质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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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会.企业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的性质和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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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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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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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也不是对法人机关代表权的限制,而是对法人具体权利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是一种价值选择。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企业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的效力,当企业法人的越围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都应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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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目的范围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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