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供未可全信》读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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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传读.《草供未可全信》读后[J].法学,19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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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传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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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草供未可全信》一文,出自清人汪辉祖《佐治药言》书中第十则.作者佐幕三十年,治事廉平,大善色听,决狱有"神明"之称."草供"为何"未可全信"?汪辉祖认为,在运用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五听"的折狱方法中,"辞听"(即看犯人的供词)仅仅是一个方面;而且记录口供的人,难保没有意误、笔误、错漏或因别有用心而作弊的.加之审讯的官员往往因"惮烦"、"畏难"而"心急用刑".因此,凭据刑讯和鞫讯得来的"草供"定罪,恐怕还不能反映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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