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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作者姓名:李民政  任虹儒  周一颜
作者单位:[1]河南高校法学研究与法律服务促进会,河南郑州450003 [2]河南洛阳伊川公安局,河南洛阳471300 [3]温州医学院法学系,浙江温州325000
摘    要:债权人行使代位诉权属于法定诉讼担当,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主张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关 键 词:代位权诉讼  债务人  无独立请求权  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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