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中的“香港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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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超.CEPA中的“香港法人”[J].中国律师,2008(2):9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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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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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城市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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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的开放。根据该协议,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将达到38个,开放措施总共将达到192项。而从2004年开始实施起至今,CEPA在服务贸易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成为了CEPA中最重要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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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内地与香港 CEPA 法人 香港特区政府 补充协议 服务贸易 经贸关系 中央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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