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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中的“香港法人”
引用本文:王超.CEPA中的“香港法人”[J].中国律师,2008(2):90-92.
作者姓名:王超
作者单位:香港城市大学;
摘    要:2007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的开放。根据该协议,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将达到38个,开放措施总共将达到192项。而从2004年开始实施起至今,CEPA在服务贸易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成为了CEPA中最重要的领域。

关 键 词:内地与香港  CEPA  法人  香港特区政府  补充协议  服务贸易  经贸关系  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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