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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兼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引用本文:郭明瑞.论合同自由原则──兼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2).
作者姓名:郭明瑞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摘    要:案例:原告烟台市畜兴水产实业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情大体如下:1994年4月23日至5月底,原告陆续将购得的1500万尾虾苗投放到1614亩虾池中进行养殖。7月11日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基本险有三项: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148万,费率为干分之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并在合同所附投保明细表中载明,原材料保险金额20万,特种储备物资保险金额160万),费率百分之七。合同“特别约定”中规定:其中流动资产,原材料指对虾苗成本价,特种储备物资系饵料,经双方协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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