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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比较研究
引用本文:张吉喜.中美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比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4(5).
作者姓名:张吉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施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美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及其实践不仅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还触及到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盲点.美国的附条件释放式治疗方式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项证据标准的认定难题.在我国,因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不是刑事指控,因此,不涉及精神病人的出庭权问题,也不要求以上诉、抗诉的方式处理对强制医疗的异议,但是具有受审能力的涉案精神病人出庭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裁定的方式处理强制医疗问题并赋予相关主体以上诉权、抗诉权更符合诉讼原理.我国应当改革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证明责任主体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证明被强制医疗者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关 键 词:强制医疗  证明标准  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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