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产站不应是本案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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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双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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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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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问一句:如果没有这些捐款.土产站是否应承担医药费,特别补偿等费用呢?从案例中知道,土产站承担这些费用是“按规定”,亦即依照单位既定制度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的福利、保障制度而为.对土产站而言是责任或义务一由此可以得出土产站拒付捐款冲抵应承担费用实为免除了自身义务成为捐款款项的受益人而捐款似乎更应以“单位为贾B治病急需用钱”而非“贾B治病急需用钱”的名义进行对于这种针对个人募捐的性质,有人认为主产站发出要约为职工所承诺,从而成立了为第三人和利益的合同。或是土产站要约为系统内职卫.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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