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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作者姓名:冯立斌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后已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可决定追加出资人为当事人。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应认定构成用工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贸易公司  注销登记  承包经营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诉讼主体资格  当事人  企业法人  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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