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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解释:规避空白罪状“口袋化”的路径选择
作者单位:;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摘    要: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准入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制的行为方式应当与前三项行为方式是同质的。本罪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应为:以非法经营数额为主综合考虑其他情节。本罪第四项的空白罪状致使本项成为口袋化条款,相关17项法律解释条文表征司法解释侵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司法解释是在条文内涵之内的明晰性解释而非在条文之外进行创制性解释,应当规范司法解释,避免司法权越界,从而有效规避空白罪状的口袋化。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口袋化  规避  规范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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