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智力活动难以监督,导致职务发明的代理成本高昂。该问题有时只能通过让发明人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予以解决。这是职务发明利益分配不同于其他雇佣劳动成果的原因,它限定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适用范围。如果奖酬激发的额外创新尚不足以弥补制度成本,强推奖酬无异于将手段异化为目的并用权利话语取代理性分析。当分离单项发明贡献的难度增大时,创新机制应更多依赖单位优势,允许以笼统定价取代单次定价、以科层结构替代价格机制。创新社会化趋势正在挑战每项发明奖酬与贡献相符的原则。将该原则强化为系统性管制更是严重缺乏正当性。即使要细化管制,但至少应从主体类别、客体范围和审查模式三方面限定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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